8 饲养管理 8.1 饲养制度 实行全进全出制,规模较大的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 8.2 饲养方式 肉鸭宜采用旱养,雏鸭饲养方式为地面平养或网上饲养。 8.3 引进肉鸭时,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鸭场引进,且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从外省引进肉鸭,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 8.4 引进的肉鸭必须经规定的疫病检疫呈阴性,并隔离饲养观察后,确认为健康者方可进场饲养。 8.5 饲养管理要求 8.5.1 肉鸭按NY/T 5264的要求进行饲养管理。 8.5.2 高温季节宜采用纵向通风、湿帘降温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保温防寒。 8.6 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要求 8.6.1 小区所有兽药统一采购、统一管理,治疗用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 8.6.2 肉鸭兽药的使用参照NY 5035执行。 8.6.3 严禁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及其它化合物。 9 防疫管理 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9.2 建立卫生防疫和消毒管理制度,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9.3 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工作应符合NY5263的要求。 9.4 小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和犬、猫等动物。禽产品不得带入小区内,小区兽医诊疗室不得对外开放。 9.5 消毒 9.5.1 保持小区和鸭舍环境卫生。 9.5.2 小区应严格执行防疫消毒制度,大门设专职人员,负责来往人员、出入车辆的消毒工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药液,并保持有效浓度。 9.5.3 鸭舍进鸭前6天,封闭门窗,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2毫升、高锰酸钾21克熏蒸24小时(温度20℃~25℃,湿度80%)后,通风2天。 9.5.4 用具、设备如饮水器、料桶等使用前后进行浸泡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置阳光下暴晒2~3天后放回鸭舍。 9.5.5 工作人员进入鸭舍前应洗手,穿工作服、工作鞋,脚踏消毒剂。 9.5.6 每批鸭出栏后,鸭舍应空置2周以上,更换垫土、彻底清洗、消毒。 9.5.7 不得在鸭舍内宰杀鸭。 9.6 免疫 9.6.1 疫苗必须购自于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的合法部门。 9.6.2 疫苗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保存温度在冰柜、冰箱内贮存。 9.6.3 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并按说明书规定的稀释液和倍数稀释。已打开瓶塞和稀释后的疫苗,必须在4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9.6.4 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强制免疫后应填写免疫记录,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免疫证明。 9.6.5 其它一般疫病的免疫,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由小区兽医根据当地疫情和肉鸭的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确定免疫程序,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9.7 疫病监测 9.7.1 小区兽医人员应定期对肉鸭进行临床观察,做好小区鸭病检测,并详细记录。 9.7.2 小区应接受和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疫病监测。 9.7.3 肉鸭出栏时,凭疫病监测、免疫证明,按规定时限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9.8 疫病控制和扑灭 9.8.1 小区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诊断。 9.8.2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小区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9.8.3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小区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配合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紧急防控措施。 9.8.4 发病死亡鸭的处理应符合6B 16548的要求。严禁乱抛乱弃、宰杀食用或出售。 10 环境保护 lO.1 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0.2 应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lO.3 粪便清除之后,应通过生物发酵处理达到GB 7959的要求。 10.4 鸭舍排出污水要流向污水池,经处理达到GB 18596要求后,再向外排放。 10.5 小区内应进行绿化。 11 运行与管理 11.1 成立管理机构(管委会、协会等),负责小区管理。 11.2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11.3 聘任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11.4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身体健康者方可上岗。 11.5 做好引种、饲料、用药、消毒、免疫、监测、发病和治疗情况、无害化处理、饲养日记等记录,所有资料应按时整理、分析,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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