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法人主体资格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事实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虽然都有其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但财务并非独立,有的归农业局(畜牧局、畜牧办或畜牧中心),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在一起;办公场所是由农业局或畜牧局统一分配,并无独立的办公场所;防治、动检、监督三站合一或二站合一,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在整顿财经纪律,清理银行帐户时,各单位只保留原始的家畜疫病防治站或铁路兽医检疫站一个帐户,其他帐户一律取销,这样在处理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的公章是动物防疫监督所,而收款收据上盖的却是家畜疫病防治站或铁路兽医检疫站的财务专用章,致使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更为不合法,从而导致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担心引起行政诉讼而束手束脚,不敢大胆执法,有的甚至降低罚款幅度,从轻处罚,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3 兽医体制改革设想及对策: 为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建立新型、高效、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和队伍已成当务之急。根据我国国情和世界贸易规则,加快兽医体制的改革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体制,改革我国现有兽医体制管理上的机构设置不合理,上下不对口,块块管理,职责不清,执法职能不突出,执法主体不明确等弊端,建立中央或省以下的兽医垂直管理体系,适应国家对疫情进一步透明化的需要,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动物防疫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能力。 3.1 规范和理顺现有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体制,保证兽医管理机构的统一性和独立性。设想之一:将动物防疫监督所独立,动物检疫站与家畜疫病防治站合并成动物防疫检疫站,使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与业务技术服务相分离,避免既当动物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以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设想之二:鉴于历史原因及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连贯性,也可成立动物防疫监督所,内设动物防疫科、动物检疫科和动物防疫监督科,这样既符合《动物防疫法》授权的执法主体,又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主体资格条件。 3.2 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官方兽医制度是评价一个国家动物卫生管理能力的主要指标,是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国际认可的重要标志。实现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必须按照WTO和OIE的规定,建立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和中央或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政府行为与业务技术能力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相分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地方保护,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生产实施独立、公正、科学、系统的动物卫生全程监控,保证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切实降低动物疫病和有害物质残留风险,确保畜牧业生产和食品卫生安全,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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