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日期:05-21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的动物福利立法,早在上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条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条例。而大陆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1988年,我国颁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9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应该看到,上述法律法规在动物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如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法律条文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差等。
  2004年修订实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新增加了"动物福利"的规定,尽管内容只有短短不到200字,但这是中国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规。该条例明确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提出爱护实验动物、不得虐杀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安乐死等,这标志着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化的开始,使解决涉及到实验动物福利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完善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建议 
  对动物福利的重视体现了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如何规范人们的行为,切实保护动物福利是当前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无论是从我国伦理道德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讲,加强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都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研究理论与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国情、民情展开。许多中国人还不习惯将动物看作是家庭中的成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国当前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首先应以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社会中人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综合平衡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伦理、文化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这样才能找出一个既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又利于社会、经济、伦理、文化健康、稳定发展的动物福利法治之路。 
  (二)积极把握立法机遇,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配套法规。首先,应当先行制定一部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从法律基础的层面上为动物保护特别法的制定与完善打下基础;其次,在条件成熟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畜牧法》,分别对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福利作出符合实际又与国外标准相衔接的保护规定;再次,结合全国各地现有的宠物管理法规或者规章,制定一部《宠物饲养管制法》;结合现有的动物实验法规和规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实验动物管理法》;最后,在现有的动物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针对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以及混合运输、分程运输过程中的动物保护问题,制定《动物运输法》。 
  六、结语
  动物福利困难很多,阻力很大,但动物福利是国际交往和社会进步的趋势,动物福利的提出与广泛传播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和与维持自然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国际趋势。只有在坚持人与动物差别性法律地位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行动物福利保护立法,顺应动物保护福利立法发展趋势,进行相关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的变革,加强饲养及屠宰方面的立法和进行专门"动物福利"的立法,才能让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最终实现的是人类利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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