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非法使用禁用药 非法使用禁用药的现象在兽药使用中也普遍存在。一是使用原料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使用环节中直接使用原料药。由于受经营者的诱导及所谓的“便宜”,有一些养殖户或规模饲养场违规使用原料药。这种情况在规模养殖场中更为多见;二是使用人用药。使用人用药主要表现在宠物用药方面,一方面我国宠物数量逐年上升且幅度较大,而生产企业生产的宠物用药都极少;另一方面,由于宠物一般比较贵重并且是个体用药,饲养者总觉得使用人用药更安全、更可靠,这也是《兽药管理条例》中明文禁止的;三是使用明令禁止的原料药。一些饲养单位简单考虑所谓的“治疗效果”而使用一些禁止使用的兽药,如氯霉素、激素类、β—兴奋剂类药物。 3.4兽药监管存在的问题 3.4.1监管体系不健全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兽药监管体系,但兽药监管体系仍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兽药监管机构不健全。目前兽药监管机构基本在县一级以上,原来承担兽药监管功能的基层兽医站许多都名存实亡,基层兽医站更多的是在做经营而非做监管;二是监管队伍层次不齐。在兽药监管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素质较低,没有接受过正规执法培训且不具备执法权力的“临时工”,这些监管人员在兽药监管中执法水平不高,并经常引起争议;三是监督检验体系不健全。截止2004年底,我国有国家级兽药监察所1个,省级兽药监察所3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11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250个,专业技术人员近2000人。这远不能满足兽药监管中检验的需要。全国2000多个县中有1900多个县没有兽药检验机构,一些地(市)级兽药检验机构其检验能力也相对较弱,不能满足兽药监管的需求。 3.4.2监管工作不到位 兽药监管工作不到位现象是兽药监管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从农业部公布的历年来各省的抽检状况就可以明显的看出一个相当有趣的特点,即各省抽检的产品的不合格产品基本上是外省的兽药企业生产的产品,而很少有本省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由于对兽药企业的抽检基本上是本省兽药监督机构去抽检,企业与监督机构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社会关系,监督机构对本省的企业抽检也就宽松的多。其具体表现是每当对企业抽检时,企业就会事先得到消息做好相关准备,有的抽检根本就是送检,即企业把准备好的保证没问题的产品让抽检机构拿走检验,而不是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检。农业部每季度公布的兽药抽检合格率生产环节比使用环节高,其实就是有上述原因;二是对使用环节监管薄弱,由于受监管人员、监督经费、监管范围等条件的限制,目前兽药监管主要集中在针对生产及经营企业的监管上,对使用环节的监管仅限于大型养殖集团,而对一些中小型养殖场的监管则非常薄弱。 3.4.3“监管经济”现象普遍存在 “监管是为了收钱”,这是一些生产及经营企业对兽药监管机构的看法。尽管此说法有失偏颇,但也不由得不使兽药监管机构引起反思。“监管经济”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取抽检费。根据相关规定,兽药抽检费用由国家承担,而现实中,特别是基层抽检单位在抽检兽药产品时,往往向被抽检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抽检费”;二是收取备案费。有些省市兽药监管机构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向其产品销售地的兽药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并要求每备案一个产品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三是变相收费。一些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借口各种研讨会、兽药展销会等名义指定兽药企业参加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