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

日期:02-12 作者:卫生部- 小 + 大

    (三)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包虫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将包虫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包虫病防治工作予以支持。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包虫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将包虫病防治科研列入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我国不同地区阻断包虫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各类地区包虫病的防治模式;开展多中心、前瞻性的抗包虫病药物不同剂型疗效和不良反应系统评价;研制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试剂;研发高效、安全的包虫病新型疫苗、治疗药物和新剂型;研制长效、方便使用的驱虫药品和犬抗棘球绦虫疫苗,探索流行区无主犬的管理和驱虫措施;深入开展包虫病病原生物学、流行病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加强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各流行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防治科、室、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包虫病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有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承担包虫病防治工作。各流行乡、村有专人负责包虫病防治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包虫病诊断、治疗能力,重点流行区的县级综合医院要逐步具备开展包虫病外科手术的能力。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包虫病实验室网络能力建设。加强包虫病虫种鉴别和检测试剂评价能力。省、地市级实验室具备对免疫学检测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县级实验室具备免疫学检测能力。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包虫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考核与评价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考核评估。卫生部、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考核评估方案,于2013年组织开展对行动计划的中期目标的考评,并根据中期考评结果对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201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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