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

日期:02-12 作者:卫生部- 小 + 大

    三、主要防治措施
    (一)控制传染源。
    1.家犬的登记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牧场)负责组织协调和宣传动员,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按户对所有的家犬建立犬驱虫登记卡,并负责犬驱虫措施的落实。
    2.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各流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犬驱虫日,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配合犬驱虫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乡级兽医站负责领取和分发犬驱虫药,村级防疫员负责投喂犬驱虫药,犬主需签字确认并负责服药后3天内犬只拴养、犬粪深埋或焚烧。由村级兽医防疫员每月将犬只驱虫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县级兽医站。
    3.无主犬控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法控制并减少无主犬数量,鼓励捕杀无主犬。每月定期由村级防疫员指导相关人员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
    4.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 
    (二)开展健康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开展本系统的包虫病健康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包虫病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刊播包虫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定期无偿刊播有关公益广告,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氛围。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开设专题讲座,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以包虫病防治知识、政策、策略和主要措施为重点内容的宣传、培训。
    3.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国家免费救治包虫病的相关政策,并利用各种宗教活动向信教群众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就医。
    4.教育部门负责将包虫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包虫病防治知识为重点的主题队会。通过开展 “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向家长和社会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培养学生养成“饭前便后要洗手、远离虫卵不玩狗”的良好习惯。
    5.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对妇女工作干部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培训,针对农牧区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包虫病防治知识宣讲和健康教育活动,促使家庭主妇养成勤洗手、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
    6.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1名兼职宣传员负责包虫病宣传教育材料的发放和张贴工作,对辖区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乡村医生和兽医防疫员充分利用集市、村民会议、村级广播、犬驱虫日等机会,对农牧民群众宣传“犬犬投药月月驱虫,不用病变脏器喂犬”等基本防治知识。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三)防制中间宿主。
    1.家畜屠宰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监督做好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家畜免疫。县兽医站负责分发抗细粒棘球蚴病疫苗,由乡、村级兽医防疫员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家畜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家畜每年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查治与管理病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包虫病流行区开展人群查病、病人管理、药物和手术治疗,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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