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定规模的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禽孵化场和县级改良站的《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标准为: 1、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50头-199头的纯种繁育场和基础母猪存栏50头-300头的二元母猪繁殖场(以上单品系基础母猪不低于50头)。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猪场不予验收。 2、种奶牛场。基础母牛存栏100头-299头,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奶牛场不予验收。 3、种羊场。以单品系基础母羊存栏计算,基础母羊存栏30只-299只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30只-149只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30只-99只的优质进口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羊场不予验收。 4、种禽场、孵化场。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套-14999套的父母代蛋种鸡场,常年成年母鸡(鸭)存栏1000套-9999套的父母代肉种鸡(鸭)场,年孵化鉴别母雏800000羽-1499999羽的孵化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禽场不予验收。 5、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只-799只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系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50只)。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兔场不予验收。 (四)家畜改良站点、单一种禽孵化场和仅从事种畜禽经营的《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对未达到年孵化鉴别母雏30万羽的单一种禽孵化场不予验收。 第三章 申办程序及时限 第六条 申请省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给省级《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市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给市级《许可证》。并将申报材料、采血化验结果、验收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县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给县级《许可证》。并将申报材料、验收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组织现场鉴定验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通过现场鉴定验收且采血化验合格的,核发《许可证》。血样检测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证》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验收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场《许可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区平面图; 3、周围环境示意图;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 9、饲养管理规程; 10、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1、选育方案; 12、卫生防疫制度; 13、免疫方案; 14、无害化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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