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日期:05-19 作者:佚名- 小 + 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07]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6月29日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畜禽配种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发放《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

第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省级种畜禽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名以上;市级种畜禽场拥有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1名以上;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良种登记制度严格,有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引进种畜禽健康无病且质量符合标准。

(五)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原种场、祖代场、较大规模纯种繁育场和父母代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经营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标准为:

1、各类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原种猪场和配套系祖代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在300头以上(单品系成年公猪存栏5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祖代蛋种鸡场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套以上;祖代肉种鸡(鸭)场常年成年母鸡(鸭)存栏3000套以上。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不予验收。

2、较大规模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纯种繁育场,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殖场(以上种猪场单品系成年公猪存栏5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种奶牛场基础母牛存栏300头以上。种羊场以单品系基础母羊存栏计算,基础母羊存栏300只以上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50只以上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00只以上的优质进口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种禽场、孵化场常年成年母鸡存栏1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蛋种鸡场,常年成年母鸡(鸭)存栏10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肉种鸡(鸭)场,年孵化鉴别母雏150万羽以上的大型孵化场。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800只以上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200只)。

3、经营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市级改良站及经营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4、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野猪、鹿(梅花鹿、马鹿、驯鹿)、水貂、狐(银弧、蓝狐)、貉、珍珠鸡、鸽、鹌鹑、火鸡、鸵鸟、鸸鹋、鹧鸪、绿头鸭、蓝孔雀等繁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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