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12-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2.4.2 血清学检测  
    2.4.2.1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
    2.4.2.2间接ELISA抗体检测法。
    2.5 结果判定
    2.5.1 疑似小反刍兽疫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时,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
    2.5.2 确诊小反刍兽疫
    符合结果判定2.5.1,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

    3 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4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3.6 疫情确认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锁。
    3.7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易感动物、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和扑杀、销毁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3.8已经确认的疫情,当地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调查分析室。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4.1.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1.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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