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气溶胶 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榕胶。 样本只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 所有进行祸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 在能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析设备上应使用局部通风防护,在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 在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 饲养、操作动物应在适当的动物源性气溶胶防护设备中进行,工作人员应同时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11.4 生物安全柜、安全罩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H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通过高效过滤器可以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田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其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并每年进行验证。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所有生物安全柜之使用方式应避免降低其功能。 生物安全柜、化学安全罩的通风应符合微生物和(或)化学的风险级别及符合安全要求。 12 化学品安全 在实验室中,对化学品的存放、处理、使用及处置的规定和程序均应符合良好化学实验室行为标准。 应按照相关标准在每个储存容器上标明每个产品的危害性质和风险性,还应在"使用中"材料的容器上清楚标明。 对化学、物理及火灾危害应有足够可行的控制措施。应定期对这些措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其有效可用。应保存监督结果记录。 应要求所有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包括使用被认为适用于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装备或装置。 对实验室内所用的每种化学制品的废弃和安全处置应有明确的书面程序。其应包括对相关法规的充分及详细说明,以保证完全符合其要求,使这些物质安全及合法地脱离实验室控制。 13 放射安全 在批准使用放射性核素之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对使用的理由-限度和地点进行评估。 实验室应保存充分的放射性核素的获取、使用和处置记录。所有放射性化学品的存放应安全及保险。 所有操作或接触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放射性基础知识、相关技术和放射性防护的指导和培训,应符合放射性安全规定和程序。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满足工作需要的书面标准操作程序和相关的法规。 程序应包括清楚的作业指导书,在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地方应重点显示的作业指导书之摘要,在出现放射性事故和漏出时应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程序应详细说明安全处置不用的放射性材料、与放射性材料相混合的或受其污染的材料的方法。 应公示经过批准的警告和禁止标志。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有关放射性防护行为和法律要求的建议,包括对实验室设计和设备标准的所有要求,并制定适当的措施确保遵守。 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放射防护安全员,其负有设计、执行及维护可操作性放射防护计划的专门责任。实验室应任命若干放射防护监督员监督日常与离子辐射相关的工作,以保证执行良好放射性行为。 应制定系统性监督计划以保证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及经常性监督。应保存监督记录。应制定并实施常规清洁和去污染规程。 应定期评审放射性核素的使用情况,经常监督工作行为并及时更新。补救措施或程序性变化应记录并按相关要求规定的期限保存.放射活性废物应有标志并存放在专用于此目的之安全且防辐射的储存库。在每个需弃置的包装上应清楚地说明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储存及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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