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06-14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小 + 大

        三、不断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
        各地选择基本条件较好的区域,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号)开展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一是动物疫病状况清楚。要根据各地畜牧业养殖方式和不同区域地理和社会经济状况,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和了解相关区域内特定动物疫病状况及其发生风险。二是具有一定的畜牧业基础。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区域,应为畜牧业较发达、产业布局合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高,且有较好的动物防疫工作基础的地区。三是具有一定自然屏障或者可监控措施。区域周围具备海洋、沙漠、河流、山脉、铁路、高速公路等自然屏障基础,或考虑结合行政区划,设置和维护缓冲区或监测区等监管措施。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屏障、区域和资源优势、畜牧产业布局,选择适合当地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一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模式。区域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区域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对缺少有效屏障的区域,应建立有足够面积的缓冲区和监测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满足开展动物疫病区化管理工作需要。区域可以是一个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二是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模式。可选择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国家重点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区建设。相关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生产单位应具有共同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并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其组成应包括种畜禽繁育场、商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无害化处理场等。有关生产单位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繁育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当地兽医部门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根据采取不同免疫措施,无疫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免疫无疫区。各省根据当地与毗邻地区动物疫病流行状况、贸易需求开展实施免疫政策的区域化管理。二是非免疫无疫区。对区域内易感动物不实施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免疫动物不能进入区域内。
        根据当地防控工作实际,科学选择控制动物疫病种类。优先选择当地影响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及畜牧业贸易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疫病种类不宜过多,按照“成熟一个评估验收一个,逐步增加控制疫病种类”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评估验收,逐步增加动物疫病种类。
        四、加强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与评估
        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要求,加强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与评估工作。
        一是制定区域化管理规划与计划。各地应根据本省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和区域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与计划,明确区域化管理实施步骤、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种类、区域模式和类型,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等。
        二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完善区域内各级实验室,区域内实验室具有开展免疫、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设施设备和能力。建设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立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体系,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设施设备。建设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在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畜产品的指定通道,区域内设置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建设与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建设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完善省、市、县、乡疫情信息报告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体系,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技术、资金和人力储备。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区。各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选择1-2个申请的养殖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指导企业制定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建立与生物安全隔离区管理相适应的兽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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