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日期:06-14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2.4 疫情预警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4.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份发出预警,并由农业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II级)时, 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份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2.4.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时。
  3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3.2 部门分工
  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及《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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