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小反刍兽疫参考实验室,协同有关技术单位尽快研制和生产诊断试剂、疫苗等防疫物资,并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地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3.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边防、林业、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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